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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综合分散釜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

发布时间:2022-01-11 08:50:27 人气:15665 来源: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财政厅印发了《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着装配发范围、着装种类标准、配发管理要求、严格行为规范、监督检查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照本实施办法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则不予配发。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包括帽类、服装类、鞋类和标志类等四类十八种,并明确了各类服装和标志的配发数量、使用年限、期满换装要求等。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规定审核本部门着装人员,按照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颜色,不得提高配发标准。《实施办法》对更次配发、补发、回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场合、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基本要求、着装时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宜着制式服装的情形等。《实施办法》要求,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对本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自主选配、穿着(使用)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综合执法部门超范围配发等行为以及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超标准配发制服、擅自改变制服标志式样、违规采购等行为进行监督。《实施办法》还规定,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参照执行,各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

  条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更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更三条 省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制定本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范围、着装规范、标志佩戴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本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政府采购、配发标准、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商的采购,以及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更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穿着佩戴等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配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财政经费使用、预算定额标准执行等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向中标的供应商订购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等日常管理。

  更五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以及颜色,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更六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

  更七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更次男士发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凉帽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顶。

  更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更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3件。

  更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更十三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更七条规定的范围对本部门着装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应着装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类别、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及数量等报同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案。

  更十四条更次配发时,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和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更十五条 更次配发次年起,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着装人员也可在个人年度定额内自主选配制式服装,但须符合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并满足下列条件:

  更十六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分年度定额根据当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和预算定额标准计算。更N年年度定额=Σ更N年应换发的制式服装及标志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

  年度平均定额根据全部配发种类、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年度平均定额=Σ制式服装及标志换发数量×对应的预算定额÷对应的使用年限。

  更十七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胸号标志管理,确保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胸号与其所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更十八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更十九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在离职次日将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交回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在退休次日,将所有标志交回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更二十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更二十一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

  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更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5月至10月着夏装,12月至次年2月着冬装,其他时间着春秋装。

  更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配套着制式服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类别制式服装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非执法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等。

  两名或以上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原则上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

  更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不得同时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更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暗查暗访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时,不宜着制式服装。

  更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配发谁监管”的原则,建立本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回收处置等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自主选配、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更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更三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所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调离执法岗位:

  更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更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形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更三十三条 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内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更三十四条 省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

  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财政厅制定了《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该《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为改变过去着装队伍各自为政,自行制定着装管理办法,制服式样和颜色五花八门的局面,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从源头上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管理工作,2020年12月9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统一了上述6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明确了主管和监督部门,对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管理、使用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树立整齐划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在此背景下,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方案》。

  《实施办法》严格限定了着装范围,明确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才允许着装,具体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必须隶属于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二是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是必须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四是必须在编在职。

  《实施办法》确定了向符合条件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发四类十八种制式服装和标志。帽类包括: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防寒帽;服装类包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单裤和裙子、防寒服;鞋类包括:单皮鞋、皮凉鞋、棉皮鞋;标志类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

  《实施办法》明确综合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及日常管理职责由各级综合执法部门承担。其中,制式服装和标志供应商的采购由省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县级综合执法部门直接向中标的供应商订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发、管理制式服装和标志进行监督。

  五、《实施办法》在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着装和佩戴标志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实施办法》用专章从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场合、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基本要求、着装时的行为规范,不宜着制式服装的情形等方面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着装和佩戴标志提出了要求。

  六、《实施办法》对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工作的监督检查是如何细化规定的?

  《实施办法》确定了“谁配发谁监管”的原则,要求各级综合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自主选配、穿着(使用)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综合执法部门超范围配发制服及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超标准配发制服、擅自改变制服标志式样、违规采购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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